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773164049
投诉电话:15962501009
昆山电话:0512-55231009  QQ:76525171
邮箱:yulianacc@126.com
地址:昆山市震川西路111号名仕商务中心11楼1104室
政策法规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17-11-02, 10:06 AM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税〔2017〕4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400-6026-278 13773164049 15962501009
    (总部)昆山电话:0512-55231009 苏州电话:0512-65044269
    微信号码:13773164049 邮箱:yulianacc@126.com
    QQ:76525171 273184311 727929836
    江苏昆山: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西路111号名仕商务中心11楼1104室
    江苏苏州: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叶山岛香榭丽13幢301室
    广东东莞: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1009
    河南南阳:河南省南阳邓州市团结路东一环和谐大厦28楼2805室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5-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豫联会计咨询服务(昆山)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百牛网络
    Copyright © 2015-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豫联会计咨询服务(昆山)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百牛网络